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宣恩民初字第00161号原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某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瞿某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姚 星助理
审判员 徐 扬
人民陪审员 王志松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田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