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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户民初字第00071号

赵建军与西安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2-20
公开日期
2014-04-29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建军,西安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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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户民初字第00071号原告赵建军,男,1967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亚力,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户县沣京路16号。法定代表人罗小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赵建军诉被告西安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亚力、被告华威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小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建军诉称:2007年至2008年间,我为被告供应钢材,用于被告承建的西户国际大酒店的建设施工,被告未付清货款。后经我催要,双方于2012年2月18日进行结算,被告共欠我货款205万元,并向我出具了欠条,该欠条载明:“西安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赵建军2007-2008年供西户国际大酒店的钢材款人民币贰佰零伍万元整(¥205万元)。特此立据。欠款方:西安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盖印章),法人罗小超2012年2月18日”。后经我催要,被告仍未给付欠款,现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我欠款20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西安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状所述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我公司目前没有偿还能力,待法院对我公司资产评估后由法院执行给付。

经审理查明:2007年-2008年间,原告赵建军向被告华威公司开发的“西户国际大酒店”项目供应钢材,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12年2月1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西安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赵建军2007-2008年供应西户国际大酒店的钢材款人民币贰佰零伍万元整(¥205万元)。特立此据。欠款方:西安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法定代表人):罗小超2012年2月18日”,上述欠条有华威公司印章及罗小超签字捺印确认。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未果,遂于2013年12��24日持前述诉称诉至本院。审理中,因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致本案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欠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钢材,事实清楚,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依法应予认定。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价款,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20500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西安华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赵建军欠款205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200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将所负担之受理费连同上述给付之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熹微

人民陪审员  翟牛娃

人民陪审员  吴来旺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普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