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新洲民调确字第00328号
申请人:叶某某。
申请人:武汉某房地产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叶某某与申请人武汉某房地产公司对买卖合同纠纷申请调解协议确认一案中,申请人叶某某与申请人武汉某房地产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叶某某与申请人武汉某房地产公司撤回对买卖合同纠纷调解协议确认的申请。
审判员 叶庆华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熊英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