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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执字第0005号

中国上海外经(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2-20
公开日期
2014-10-16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上海外经(集团)有限公司,仪征市扬子船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执字第00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上海外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小木桥路681号。法定代表童继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斌,上海市乔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仪征市扬子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仪征市经济开发区滨江中路28号。法定代表人顾霞斌,董事长。中国上海外经(集团)有限公司与仪征市扬子船业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扬商初字第005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仪征市扬子船业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中国上海外经(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2)扬商初字第005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祥

审判员 方 俊

审判员 方 川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汪进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