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0170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好,故原告吴某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陆大鹏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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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0170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好,故原告吴某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陆大鹏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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