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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0170号

吴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2-20
公开日期
2014-07-22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0170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好,故原告吴某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陆大鹏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成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