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辖初字第0003号原告陈慧。被告蔡福儿。本院受理原告陈慧与被告蔡福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的户籍地及常住地在泰州市姜堰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泰州市姜堰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玮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叶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