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花民一初字第00429号
原告:马鞍山市伟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功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红,该公司职工。
被告:章蔚萍,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伟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章蔚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伟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伟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伟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伟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华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畅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