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甬仑民初字第169号

明万武与黄弛实、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2-20
公开日期
2014-03-08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明万武,黄弛实,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仑民初字第169号

原告:明万武。

委托代理人:姜勇。

委托代理人:贺芬。

被告:黄弛实。

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明春。

委托代理人:吴志耀。本院在审理原告明万武与被告黄弛实、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明万武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弛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明万武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万武撤回对被告黄弛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明万武负担。

审判员  徐万鑫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