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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安民初字第1229号

赵扬林与林尚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2-20
公开日期
2014-11-07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赵扬林,林尚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安民初字第1229号原告赵扬林(又名赵航),男,生于1970年9月13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林尚荣,男,生于1971年1月21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扬林与被告林尚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扬林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扬林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扬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扬林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判员  洪鲜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