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安民初字第1229号原告赵扬林(又名赵航),男,生于1970年9月13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林尚荣,男,生于1971年1月21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扬林与被告林尚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扬林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扬林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扬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扬林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判员 洪鲜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