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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56号

刘俊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2-20
公开日期
2014-11-19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张刘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56号罪犯张刘俊,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日作出(2009)惠阳法刑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刘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刘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6月20日以刑事裁定,对其减去刑期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4年1月13日以罪犯张刘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4年1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刘俊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嘉奖18次,2012年11月、2013年6月、2013年12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3年2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3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内扣1分;该犯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缴纳了罚金人民币500元,尚有4500元未缴纳。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本院庭审笔录以及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刘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综合罪犯原判的情况及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刘俊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4年6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伍小冰

代理

审判员  陈彩玲

代理

审判员  刘冬虹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叶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