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471-3号申请执行人刘银芳,女,1977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王传法,男,1970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昌府区。本院作出的(2013)聊东商初字第2440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申请执行,我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传法有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P×××××。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王传法所有的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P×××××。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强
审判员 刘龙启
审判员 耿 利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本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