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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执字第471-3号

刘银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2-2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银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471-3号申请执行人刘银芳,女,1977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王传法,男,1970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东昌府区。本院作出的(2013)聊东商初字第2440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申请执行,我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传法有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P×××××。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王传法所有的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P×××××。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强

审判员 刘龙启

审判员 耿 利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本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