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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洪山法执字第00749-1号

谢瑾轩与武汉市中南实业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2-2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瑾轩,武汉市中南实业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洪山法执字第00749-1号

申请执行人:谢瑾轩,男,199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现无职业,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代理人:卢明秀(系谢瑾轩之母)。

被执行人:武汉市中南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中山路416号。

法定代表人:林方铭,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洪山民初字第0066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武汉市中南实业总公司名下用于借款担保的座落于武汉市武昌中山路416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为武房房自05第1308号,建筑面积1556.85平方米)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 律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亚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