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506号
原告:许治品,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
被告:何英,女,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
被告:王懋,男,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本院受理原告许治品诉被告何英、王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法院提供了《送达地址确认书(撤诉申请书)》,现法院通过原告提供的地址进行送达,但不能送达给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且原告又未申请公告送达。而原告在《送达地址确认书(撤诉申请书)》中承诺:“上述地址为原告提供当事人的实际送达地址,如按该地址不能送达当事人及成年家属的,我愿以此承诺,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治品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治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许治品承担。
审判员 赵洪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