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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西民初字第250号

李娜与李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2-20
公开日期
2014-04-24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西民初字第250号原告李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2月20日以其证据未集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付原告李某50元。

审判员  文晓慧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亚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