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西民初字第250号原告李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2月20日以其证据未集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付原告李某50元。
审判员 文晓慧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亚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