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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阳法执字第1010号

山东济阳农商行与曹盛香等其他合同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2-2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济阳法执字第1010号济阳县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执行曹盛香、武法军、周宗亮、曹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济阳商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6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8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2)济阳商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传曾

审判员  索同传

审判员  刘钟华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社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