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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三初字第00408号

李某某诉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2-19
公开日期
2014-06-26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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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4)昌民三初字第00408号

原告:李某某,男,1972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邹某某,女,1977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阁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栾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