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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新法民一初字5号

徐艳娟诉嵇凤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2-1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徐艳娟,嵇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韶新法民一初字5号原告徐艳娟,女,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嵇凤,女,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丰城街道。委托代理人朱庆升,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扬燕,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徐艳娟诉被告嵇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艳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徐艳娟负担。

审判员  陈小奎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小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