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钟祥郢民调确字第00049号申请人刘金平申请人张国定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受理申请人刘金平与张国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龚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金平与张国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8日经钟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刘金平赔偿张国定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50元。
二、此交通事故一次性调解终结,不存在任何遗留问题。因该事故从调解到立案已超过一个月时间,本院依法对该协议不予确认。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龚华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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