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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钟祥郢民调确字第00049号

刘金平、张国定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2-19
公开日期
2014-04-25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金平,张国定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钟祥郢民调确字第00049号申请人刘金平申请人张国定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受理申请人刘金平与张国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龚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金平与张国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8日经钟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刘金平赔偿张国定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50元。

二、此交通事故一次性调解终结,不存在任何遗留问题。因该事故从调解到立案已超过一个月时间,本院依法对该协议不予确认。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龚华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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