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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盐执字第201号

运城市平洋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谦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2-1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函运盐执字第201号芮城县人民法院:本院受理的运城市平洋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谦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

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2013)运盐民初字第19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运城市平洋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张谦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贵院管辖区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特委托贵院代为执行该案,并请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告我院。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附(2013)运盐民初字第1948号民事判决书,及案件相关材料。联系人:侯普收电话:212****、139359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