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600号原告薛集镇齐岗村委会(以下简称齐岗村委会)。住所地:老河口市薛集镇齐岗村。法人代表人齐某,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柳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岗村委会与被告柳建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齐岗村委会未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缴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程勇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学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薛集镇齐岗村委会与柳建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600号原告薛集镇齐岗村委会(以下简称齐岗村委会)。住所地:老河口市薛集镇齐岗村。法人代表人齐某,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柳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岗村委会与被告柳建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齐岗村委会未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缴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程勇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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