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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衡中法立终字第3号

(2014)衡中法立终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2-18
公开日期
2014-04-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太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中法立终字第3号上诉人(起诉人)宋太兵,男,汉族。

上诉人宋太兵不服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4)雁民二立初字第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起的是确认解除劳动关系合同无效的诉讼,系原衡阳拖拉机厂的改制工作在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因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娟凤

审判员  彭清明

审判员  周永洲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林华校对责任人:周永洲打印责任人:王林华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