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419号原告老河口精益汽车维修中心。负责人张德胜,系该维修中心主任。被告黄小虎。本院在审理原告老河口精益汽车维修中心与被告黄小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通知仍未预交。
本院认为: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通知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XXX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邓子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