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0767号原告赵学东。被告夏小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学东诉被告夏小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学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学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学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菊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晓宁 来源:百度搜索“”
赵学东与夏小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0767号原告赵学东。被告夏小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学东诉被告夏小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学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学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学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菊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晓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