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民初字第0767号

赵学东与夏小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2-1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学东,夏小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0767号原告赵学东。被告夏小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学东诉被告夏小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学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学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学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菊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晓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