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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执行字第112号

112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东坡、赖东海、赖建伟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2-17
公开日期
2014-06-25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陈东坡,赖东海,赖建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行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德新街11-19号,组织机构代码:67653373-9。负责人苏剑元,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明星,系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陈东坡,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赖东海,男,1974年2月6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赖建伟,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东坡、赖东海、赖建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德民初字第2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54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德民初字第2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成铭

审 判 员  林两福

代理

审判员  陈志群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敏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