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调确字第00541号申请人广水市十里办事处清水桥社区。申请人阙新力。上列当事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广水市十里办事处清水桥社区与阙新力因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纠纷中,双方达成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列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广水市十里办事处清水桥社区与阙新力达成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判员 毛庆根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