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02755号原告王龙,男性,年龄19。被告蔡枪,男性,年龄25。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龙诉被告蔡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汝银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明 搜索“”
王龙与蔡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02755号原告王龙,男性,年龄19。被告蔡枪,男性,年龄25。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龙诉被告蔡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汝银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