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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第02755号

王龙与蔡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2-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龙,蔡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02755号原告王龙,男性,年龄19。被告蔡枪,男性,年龄25。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龙诉被告蔡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汝银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