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莒民保字第103号
申请人:周���信,男。
被
申请人:陈娇志,男。
申请人周绪信与被申请人陈娇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由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停放于莒县浩宇停车场的鲁G×××××号牌三轮汽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由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停放于莒县浩宇停车场的鲁G×××××号牌三轮汽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京山二〇一四年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明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