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盱马民初字第0123号原告史道东,男,1959年12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书贇,陈学花,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银军,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史道东与被告张银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道东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道东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史道东负担。
审判员 胡迎阳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束庆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