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商初字第284号

金沁杰与张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2-17
公开日期
2014-03-17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沁杰,张向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284号

原告:金沁杰,

被告:张向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沁杰与被告张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沁杰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 晖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谭丽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