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284号
原告:金沁杰,
被告:张向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沁杰与被告张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沁杰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 晖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谭丽芳 百度搜索“”
金沁杰与张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284号
原告:金沁杰,
被告:张向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沁杰与被告张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沁杰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 晖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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