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井研民初字第91号
原告:周学林,男,生于1966年6月4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井研县研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小川,男,生于1978年2月8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学林诉被告张小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学林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学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学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元(已减半),由原告周学林负担。
审判员 曹艳斌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