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井研民初字第91号

周学林与张小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2-17
公开日期
2014-09-26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周学林,张小川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井研民初字第91号

原告:周学林,男,生于1966年6月4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井研县研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小川,男,生于1978年2月8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学林诉被告张小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学林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学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学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元(已减半),由原告周学林负担。

审判员  曹艳斌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