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0209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左×、路×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段连俊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苗苗 来源:
徐×与左×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0209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左×、路×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段连俊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