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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345号

原告丁瑞莲与被告李中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2-17
公开日期
2014-11-21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丁瑞莲,李中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345号原告丁瑞莲。被告李中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瑞莲与被告李中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瑞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宏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闫西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