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345号原告丁瑞莲。被告李中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瑞莲与被告李中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瑞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宏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闫西安 来自:
原告丁瑞莲与被告李中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345号原告丁瑞莲。被告李中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瑞莲与被告李中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瑞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宏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闫西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