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沧刑执字第277号罪犯赵井桐,男,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泊头市人,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2009)泊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井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至2020年9月10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4年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赵井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自服刑以来,共获得表扬奖励9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建议减刑一年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井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0年12月28日,2011年4月28日、8月28日、12月16日,2012年4月18日、7月31日、11月30日,2013年3月31日、6月30日,共获表扬奖励9次;2011年12月26日获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干警证明人谢林峰、姚增平,罪犯证明人贾洪振、库清的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评议表和罪犯减刑审核表及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附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赵井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应予减刑。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井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12月10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俊通
审判员 苗萍萍
审判员 于振东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