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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蜀执字第00289号

(14)289左江南诉刘庆、合肥鑫广运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2-1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左江南,刘庆,合肥鑫广运电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蜀执字第00289号

申请执行人:左江南

被执行人:刘庆

被执行人:合肥鑫广运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3)蜀民一初字第00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刘庆、合肥鑫广运电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借款200000元、利息72000元(8000元+200000元×2%×16个月)、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684.44元(自2014年2月6日起,暂算至2014年2月17日,款清息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46元、保全费1635元及本案执行费3920元,共计217985.44元的义务;并责令被执行人刘庆另承担履行给付案件公告费800元,共计218785.44元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庆、合肥鑫广运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7985.44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庆、合肥鑫广运电子有限公司尚未支取的收入217985.44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庆、合肥鑫广运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17985.44元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庆银行存款8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庆尚未支取的收入8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庆所有的价值8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

审判员  许明琦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雪芹附:本裁定书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