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蛟民执字第597号申请执行人刘岩。委托代理人岳井春。被执行人蛟河市永胜煤矿。法定代表人魏兰世,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岩与被执行人蛟河市永胜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蛟民一初字第5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蛟河市永胜煤矿给付工资款7,6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蛟河市永胜煤矿的机械设备已于2012年9月3日被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案号为(2012)吉中民二初字第72号。现被执行人蛟河市永胜煤矿早已停产,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举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且申请执行人刘岩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保留债权,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蛟民一初字第57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关宏志
审判员 王彦辉
审判员 王亚军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鲍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