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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榕行初字第31号

刘桂梯与闽侯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2-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梯,闽侯县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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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中���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榕行初字第31号原告刘桂梯,男,194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委托代理人陈启宗,福建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闽侯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闽侯县。法定代表人严金官,县长。原告刘桂梯因诉闽侯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请求撤销侯政文(2013)195号《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对侯集建(94)字第10461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予以废止的批复》。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闽侯县人民政府对不动产物权登记作出的土地行政批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也可以把自已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交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王小倩

代理

审判员  朱瀚杰

代理

审判员  郑 鋆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振云附注:本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也可以把自已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