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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48号

梁希广诉陈景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2-17
公开日期
2014-05-29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希广,陈景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48号原告梁希广,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景彦,男,成年,汉族,农民。本案在审理原告梁希广与被告陈景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希广与被告陈景彦已庭外达成和解,原告梁希广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希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希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希广承担。

审判员  呼金昌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青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