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48号原告梁希广,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景彦,男,成年,汉族,农民。本案在审理原告梁希广与被告陈景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希广与被告陈景彦已庭外达成和解,原告梁希广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希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希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希广承担。
审判员 呼金昌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青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