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范民初字第00100号原告赵月民,男,住河南省濮阳县。委托代理人郭启华,濮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树忠,男,住河南省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月民与被告刘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月民于2014年0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月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月民负担。
审判员 侯胜才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传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