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浙杭刑执字第1798号

杨银换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2-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杨银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刑执字第1798号罪犯杨银换,现在杭州市东郊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1)杭江刑初字第91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银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杭州市东郊监狱于2014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银换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纪律,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积极,服从分配,注重质量,按时完成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银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受到监狱级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银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杨银换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银换准予减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小玲

审 判 员  杨宏林

代理

审判员  李 云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龚蓓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