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增法民三初字第61号
原告:叶龙,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隆基,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小勇,广东合众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顺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土名)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叶沃良。
委托代理人:梁斌,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戈,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龙诉被告周隆基、广州市顺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叶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叶龙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涂玉田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翠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