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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增法民三初字第61号

叶龙与周隆基、广州市顺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2-17
公开日期
2014-05-12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叶龙,周隆基,广州市顺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增法民三初字第61号

原告:叶龙,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隆基,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小勇,广东合众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顺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土名)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叶沃良。

委托代理人:梁斌,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戈,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龙诉被告周隆基、广州市顺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叶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叶龙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涂玉田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翠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