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惠民初字第1220号

黄某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2-17
公开日期
2014-11-05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某,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1220号原告黄某某,男,1982年8月4日出生。被告林某,女,1985年7月15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黄某某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丁长河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熊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