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305号原告王勤,女,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周正,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保聚,男,1965年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曹强(又名曹福强),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勤与被告苏保聚、曹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振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丁玉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