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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港行初字第0084号

张俊国与南通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2-17
公开日期
2014-11-17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国,南通市公安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港行初字第0084号原告张俊国。被告南通市公安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国不服被告南通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复议一案中,因原告张俊国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俊国负担。

审 判 长  徐建云

代理

审判员  齐海生

人民陪审员  王秀梅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美燕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