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港行初字第0084号原告张俊国。被告南通市公安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国不服被告南通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复议一案中,因原告张俊国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俊国负担。
审 判 长 徐建云
代理
审判员 齐海生
人民陪审员 王秀梅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美燕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