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278号原告董某某(又名董某曾),女,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玉海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