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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民民初字第278号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2-1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董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278号原告董某某(又名董某曾),女,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玉海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