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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中刑执字第00076号

罪犯孙小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2-14
公开日期
2014-08-27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聚众斗殴
当事人
孙小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汉中刑执字第00076号罪犯孙小斌,男,1983年2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汉中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000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小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14年8月28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根据孙小斌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小斌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良好;从事线圈加工劳动期间,遵守操作规程,注重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考核积极8个。执行机关所提出罪犯孙小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孙小斌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江监狱提请对罪犯孙小斌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小斌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4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汉名

审 判 员  房建军

代理

审判员  肖 晗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向璟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