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2866号原告金紫银(北京)餐饮有限公司通州分店,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梨园村委会东500米。法定代表人杨桂玲,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哲,北京市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锐,北京市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世纪鑫万丰家具销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南姚园村村委会西100米。法定代表人刘全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紫银(北京)餐饮有限公司通州分店(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世纪鑫万丰家具销售中心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紫银(北京)餐饮有限公司通州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一元,由原告金紫银(北京)餐饮有限公司通州分店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智耀军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