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119号原告蔡丹。被告史新联(史新连)。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蔡丹与被告史新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蔡丹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司杨凯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阿静 更多数据:
蔡丹与史新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119号原告蔡丹。被告史新联(史新连)。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蔡丹与被告史新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蔡丹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司杨凯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阿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