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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思执行字第1098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习建鹏金融借款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2-12
公开日期
2014-02-24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习建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思执行字第1098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负责人王波,行长。委托代理人许亚萱、吕文龙,福建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习建鹏,男,汉族,1965年5月3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思民初字第550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习建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0580.5元,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柯祖锋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王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