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保字第71-1号申请人徐朋朋。被申请人杜文慧,成年。
申请人徐朋朋与被申请人杜文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杜文慧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价值2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杜文慧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隐藏、抵押、变卖、毁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于红梅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德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