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549号申请执行人曲广民。被执行人刘明江。被执行人崔美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曲广民与被执行人刘明江、崔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3)青法普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曰明
审判员 张恩厚
审判员 徐中华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唐贤红